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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28  浏览次数:402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由突发事件引发的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经营风险,保障交易中心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维护各方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下列与交易中心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交易中心正常运行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交易中心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一)因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环境污染、交通等严重事故,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政治事件,以及其他与交易中心经营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社会安全或政治事件;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网络基础设施、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生严重故障,造成大量交易商数据资料丢失,或者导致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可能损害交易商和交易中心利益的事件;

(四)50名以上的交易商(包括生产商、交易商、终端用户)集体上访以及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50人但影响重大的事件;

(五)30名以上交易商(包括生产商、交易商、终端用户)集体起诉交易中心的事件;或网络上大量散布谣言、广泛传播交易中心负面信息的事件;

(六)交易中心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发生大规模交易商非正常原因销户或集体起诉交易中心的事件;

(八)其他严重危及交易中心安全稳定的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危及交易中心安全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 交易中心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科学、合理地制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第五条 交易中心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

第六条 针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突发事件,交易中心总经理须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之时起2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交易中心董事会,并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之时起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交易中心董事会上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董事会须在总经理上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之时起12小时内做出批复,需要向有关部门通报的,董事会应及时通报。

第二章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充分识别各类突发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交易中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分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第九条 本规定作为交易中心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阐述交易中心应急管理的方针和原则,包括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突发事件分类分级的原则、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分类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流程和应急保障等基本要求,是交易中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

第十条 分类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突发事件类别而制订的计划或方案,结合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制订。

第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突发事件而制订的现场行动指南,遵循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的编制原则,使得参与事件处置相关人员清楚如何有效处理应急事件,责任到人。

第三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统一领导

交易中心负责建立、评估、改进交易中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指导和检查交易中心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交易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简称指挥中心)为交易中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非常设机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之时起24小时内成立,处置终止后自行解散。交易中心总经理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决定是否成立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成员应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交易中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分析、发布重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二)调查、核实、分析重大突发事件;

(三)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启动和终止应急处置预案。

成立指挥中心时交易中心总经理为总指挥,由其指定指挥中心其他成员;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分别依次由副总经理、风控部门负责人履行总指挥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室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常设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交易中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指导交易中心各管理条线制订分类应急预案;

(二)建立、评估、改进交易中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三)承办指挥中心的具体事务;

(四)交易中心系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交易中心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六)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交易中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综合协调。交易中心各级职能部门都具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交易中心重大突发事件定义,分类制订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确定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各岗位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突发事件日常预警、监测和报告;

(四)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五)执行指挥中心的统一工作部署;

总结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突发事件报告机制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室,作为交易中心处理突发事件信息的常设机构,负责交易中心系统内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口头报告对象和路径

(一)相关部门、事发地机构负责人第一时间向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二)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向交易中心总经理报告。

第十八条 口头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发生时间、性质和波及范围;

(二)对交易中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三)已经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九条 书面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案报告。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事发地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室报告;对属于需要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的,交易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情况后2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初报。

初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涉事单位名称、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需要的资源和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因事发在夜间或者遇重大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的,可以在事发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内容、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

(二)相关部门、事发地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交易中心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对属于需要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交易中心应当在接到续报后2小时内或者发现情况后72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起因和发展过程、当前态势、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涉及的人员数量、损失估算金额、现已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需要的资源和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三)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相关部门、事发地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上报结案报告。对属于需要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上报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整体情况,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预防和完善措施等。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实事求是地报告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分类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政治事件和影响经营稳定。

(一)自然灾害指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火灾等造成交易中心自防自救;

(二)事故灾难指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造成交易中心自防自救;

(三)公共卫生指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造成交易中心自防自救;

(四)社会安全指集体投诉、上访、静坐,群体性冲击交易中心经营场所等导致严重恶劣影响的事件;

(五)政治事件是指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影响社会正常运转,严重影响大宗商品价格和交易秩序的事件;

(六)影响经营稳定包括下列事件:

1.新闻媒体对交易中心进行负面报道,在全国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交易中心声誉的事件;

2.网络基础设施、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出现系统或人为故障,造成全国性或区域性业务中断或大量交易商数据丢失的事件;  

3.交易中心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4.发生交易商非正常原因大规模销户或集体起诉交易中心的事件;

5.出现导致支付危机或偿付能力严重恶化的事件。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分级主要分为三级,即Ⅰ级(重大)、Ⅱ级(较大)和Ⅲ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和蓝色表示。Ⅰ级(重大)的定义和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条执行,Ⅱ级和Ⅲ级的定义和标准可由交易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实际情况,在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第六章 分类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分类应急预案是针对突发事件类型制订的行动计划或方案,是交易中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制定严密的分类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分类应急预案是交易中心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室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分类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岗位及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四)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善后和保障措施;

(七)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八)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分类应急预案,充实分类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分类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章 突发事件处置流程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流程主要包括有核实评估、启动预案、事件处理、信息发布、终止预案、总结完善。

第二十九条 核实评估指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组织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确认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评估突发事件是否属于重大突发事件,在专项应急预案中应属于哪个等级的响应机制,提出处理意见报交易中心总经理。

第三十条 启动预案指交易中心总经理可以根据所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决定是否组成指挥中心,确定指挥中心成员及对应职责,讨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下达相关指令。

第三十一条 事件处理指交易中心得到指挥中心授权的单位及人员在指挥中心统一部署安排下,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性质,执行指挥中心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信息发布指得到指挥中心授权的单位及人员根据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向监管部门报告信息,或对其他相关方报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 终止预案指交易中心总经理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终止应急预案,解散指挥中心。

第三十四条 总结完善指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室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总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五条 通讯保障。交易中心和事发地机构应当明确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

第三十六条 24小时值班制度。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和启动应急预案的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的畅通,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直接导致事件发生或事态升级的;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瞒报、缓报、虚报,导致事态升级、损失扩大的;

(三)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拒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安排,工作失责,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置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损失扩大、事态升级的;

(四)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原则、信息披露和保障措施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训诫、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由总经理办公办室根据事件性质、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综合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保留对事件直接责任人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28起实施。原《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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