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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7  浏览次数:534
 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交易场所运营现状和监管实践,省金融办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明确了交易场所申请、变更和终止以及自律规定、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事项,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易场所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监管办法》的制定背景

一方面,我省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权益类交易市场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类交易市场以及其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对交易场所规范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框架规定,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我省正在实施的规范两类市场管理的《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29号)和《关于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意见》(鲁金办发〔2014〕18号),前者将于今年8月1日到期,后者重在指导试点工作开展,均需要修改和完善。

在上述背景下,遵循《条例》要求,总结提升近几年监管实践经验,综合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管措施,制定出台《监管办法》,既是必要的,也是适时的。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监管办法(草案)》拟定后,我们将草案发各市金融办及省内主要交易场所广泛征求意见。受到反馈意见后,我们对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在与提议单位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监管办法》。

三、《监管办法》起草的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监管办法》的制定以《条例》和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交易场所的政策文件)为主要依据。通篇贯穿《条例》要求,对交易场所业务许可、自律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监管规定有出处、行政处罚有依据。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红线要求和基本原则,重申了“六个不得”的规定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

二是保持政策连续性。监管实践证明,鲁政办发〔2014〕29号、鲁金办发〔2014〕18号对交易场所的监管安排是妥当的。《监管办法》延续了上述两个文件的基本精神、总体要求,保留了多数条款,基本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是突出监管系统性和完备性。《监管办法》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明确了交易场所的业务许可管理、自律规范经营、风险防控以及违规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要求;明确了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以下分别简称“省、市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监管措施等;对监管要求进行梳理,对照《条例》规定,明确了相应的违法违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确保违规必受罚、处罚有依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为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提供了依据。

四是严把业务准入关。针对《条例》出台前的机构准入管理调整为出台后的业务许可管理这一变化,基于交易场所数量布局的基本要求,依据《条例》规定的业务许可条件,《监管办法》对交易场所申请交易业务许可的资格、程序等作了调整,适当对准入门槛中的主要出资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条件提高了标准。

五是坚持外部监管与自律规范相结合。从外部监管上,《监管办法》规定监管机构按职责分工制定监管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化。从自律规范上,明确了交易场所自律的具体要求,授权其依法合规建立健全业务规则体系,做好市场参与者的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结合实际,参考借鉴国内其他省份关于交易场所监管的普遍做法,我们将两类市场由《监管办法》统一规范。

三、《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分为总则,申请、变更和终止,自律规定,风险防控,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规定了《监管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调整的范围、监管机构职责分工以及交易场所的定义、职责等。

第二章“申请、变更和终止”共17条。一是规定了交易业务许可的相关要求,其中,申请事项包括:总体原则、申请条件和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审批机关、分支机构管理和交易业务许可证管理的基本要求;变更事项包括:涉及变更交易业务许可证的事项、不直接涉及变更许可证但变更后可能导致不符合业务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终止事项包括:交易场所因合并、解散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第三章“自律规定”共18条。规定了交易场所实施自律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交易业务活动的相关要求。包括:制定完善合规的业务规则、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交易品种上线管理、加强交易信息系统建设以及遵守国务院“六个不得”规定、接受行业自律组织规范等。

第四章“风险防控”共7条。主要规定了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相关要求。包括: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设立风险防控部门、设立风险准备金、建立信访投诉处理机制、规范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交易场所不得出现的十种行为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11条。主要规定了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1.明确了建立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实施交易业务许可证年审、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主监管员等制度,细化了具体内容;2.明确了现场检查的措施、交易场所及相关机构、人员的义务;3.提出了强化交易场所运行监测和风险研判,针对违规以及可能引发或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交易场所,明确了监管措施;4.明确了全省交易场所统一登记结算平台的定位和监管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0条,主要规定了交易场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种类、针对交易场所不同的违规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5条。规定了《监管办法》的施行日期、解释权限、监管人员的禁止行为和违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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