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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蒜订单交易DS2510合同上市说明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3  浏览次数:292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大蒜订单交易DS2510合同上市说明书 

交易品种

杂交大蒜

商品代码

DS2510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下同)/吨(不含税)

上市指导价

7000元/吨

交易手续费

2元/吨

交收手续费

40元/吨

最大订货总量

60万吨

单笔最大下单量

1000吨

涨跌限幅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上市首日涨跌幅为指导价的±10%)

单账户最大订货量

单边10000,双边20000

到期交收月份

2025年10月

收获季

2025年春夏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5:30

法定节假日以市场公告为准

最后交易日

2025年10月15日(2025年10月15日不能新订立存货,只能转让存货)

规定交收期截止日

2025年10月22日(17:00)

交收入库申请截止日

2025年10月10日

入库截止日

2025年10月14日(17:00)

仓单注册截止日

2025年10月15日(12:00材料上报截止)

交收地点

指定交收仓库或其他交收仓库(具体见公告)

履约订金比例

0吨<订货量<50万吨,履约订金比例为20%,

50万吨≤订货量≤60万吨,履约订金比例为30%;

订金阶段提高比例

合同上市后履约订金比例为20%,2025年9月1日起提高至30%,2025年9月16日起提高至50%,2025年10月1日起提高至100%。

质检机构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交收价

最后八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

单账户交收量

最小交收量30;最大交收量10000吨。

交收方式

提前交收、协议交收、到期交收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交收质量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的大蒜质量要求质检机构和包装要求等

(二)本标准适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商品合同标准品和替代品。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大蒜:百合科葱属的一个栽培种,是短缩茎盘上侧牙叶鞘膨大而成的蒜瓣所组成的近球形鳞茎,收获后经晾晒干燥,切除须根并保留一定长度蒜梗的大蒜头。

(二)横径:蒜头最大横断面的直径。

(三)梗长:大蒜假茎或花茎从剪断处至鳞茎顶端的距离。

(四)机械伤:因机械外力造成的蒜头损伤,如刀切伤,碰伤、擦伤等。

(五)成熟:相似品种大蒜鳞茎充分膨大,蒜瓣坚实饱满,达到市场所要求的品质形态,又称商业成熟。

(六)形状规则:具有该品种固有的典型特征,如扁圆形、高桩圆形等。

(七)坚实饱满:大蒜鳞茎发育良好,蒜瓣排列抱合紧密,不呈皱缩状态。

(八)完整:蒜头形状未破坏,革质蒜皮完好,无裂皮和脱皮现象。

三、质量要求

(一)商品合同质量要求

1、同一品种、成熟、形状规则、坚实饱满、完整、洁净、气味正常,当季新蒜,色泽一致。

2、缺陷蒜头质量不应超过40%,包括霉变、日灼伤、虫蚀、皱缩空腔、僵蒜、无米气泡蒜、独头蒜、机械伤、开花蒜(3道及以上外皮开裂或漏瓣蒜2瓣及以上为开花蒜)、畸形、横径小于要求的蒜头、绿头蒜、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加工不符蒜等。

其中,横径小于要求的蒜头不超过10%,绿头蒜不超过5%,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不超过2%。

3、胚芽平均长度小于三分之一。

4、干蒜削须微须剪杆。 

以蒜头最大横径为划分大蒜规格的指标,横径每间隔0.5cm作为一种规格,规格的划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大蒜规格:     (单位: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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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上规定的质量要求且横径≥5.0cm杂交蒜作为标准品。标准品交收质量要求合格率不低于60%且横径要求合格率不低于90%。

1、白皮大蒜可替代交收,且质量要求按杂交蒜标准执行。

2、横径≥6.0cm杂交蒜可替代交收,替代品质量要求合格率不低于60%且横径要求合格率不低于90%。替代品交收价格=标准品交收价格×115% 。

3、交收期间,如卖方用横径≥6.0cm杂交蒜替代交收,买方可以选择两种提货方式:

(1)按交收吨数提货,替代品交收货款=标准品交收货款×115% ;

(2)按标准品货款提货,替代品提货吨数=标准品交收吨数/115% 。

4、库内交收时,如果买方对货物提出检验申请,检验结果为55%≤检验结果合格率<60%,且横径小于要求的蒜头不超过10%,绿头蒜不超过5%,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不超过2%,则卖方交易商贴水4%可以交收;检验结果合格率<55%不予交收。

  包装

大蒜商品的包装采用行业内常规使用、统一标准重量、首次使用的白色透明亮袋或网袋,包装袋无破损。

、附加说明

本标准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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